在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中,很多審核員對“產品接收準則”這一概念理解不是十分清楚,存在爭議,給審核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本人就多年來的審核經驗,談談對“產品接收準則”的理解與認識,以供參考。
在GB/T 19001-2008標準第7.1c)條款中有“產品所要求的驗證、確認、監(jiān)視、測量、檢驗和試驗活動,以及產品接收準則”的描述。在標準的8.2.4條款還指出“應保持符合接收準則的證據(jù)”。這里提到的“接收準則”,就是“產品的接收準則”。而對于“產品的接收準則”或“準則概念”,在GB/T 19001-2008標準中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審核時就很難做出評判。但在GB/T19000-2008標準的條款3.9.3中,將“審核準則”定義為:“用作依據(jù)的一組方針、程序或要求”。從這一定義中可以看出“準則”是開展各項活動的依據(jù)。其內容可以包括確定的方針、制定的程序或相關的要求,這樣就容易理解了。
在現(xiàn)場審核中,“產品的接收準則”應是對產品進行監(jiān)視和測量的依據(jù),作為判定產品或服務是否合格的依據(jù)。產品的接收準則可以包括組織規(guī)定的產品質量特性、顧客提供的產品圖紙和技術要求或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產品的接收準則通常以產品標準等方式予以表述,如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
在組織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時,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產品標準或要求等應在文件中予以明確,應成為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否則就會遺漏。除國家或組織規(guī)定的產品接收準則外,顧客關于產品的特性要求也屬于規(guī)定的產品要求,例如產品圖紙或技術要求等,也屬于產品接收準則的范疇。這些顧客的特殊要求,有時可以不受推薦性產品標準的約束。其一,可以在組織和顧客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中規(guī)定,顧客如果要求產品的某項指標高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時,如果組織向顧客提供的產品達到了相關標準的要求,但沒有達到顧客在合同中提供的特殊要求,則這種產品仍然屬于不合格品。其二,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國家或行業(yè)的強制性標準及產品安全性能和環(huán)保等要求的情況下,顧客要求組織提供的產品某項指標低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的要求。例如某組織向顧客提供的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的淀粉產品或組織經過“取土配方”或“老囟”向顧客提供的某種囪制品,顧客要求產品的某項指標低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組織內控標準,才能滿足顧客的實際使用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重新制定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組織也沒有必要為個別特殊顧客的要求而重新制定企業(yè)標準,并到國家或地方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標準備案,更沒有必要或不需要按新產品進行立項。在實際生產或加工時,只需調整某項工藝指標或調整某項原料或輔料配方即可達到顧客的要求,這時,產品的接收準則仍應以顧客的特殊要求為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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